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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警方侦破一起非法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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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3日 14: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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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贮存、利用、处置,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否则将触犯刑法、危害环境。

近期,江津警方披露一起已侦查终结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该案中,两名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男子尤某、唐某非法倾倒铝灰,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江津警方侦破该案后依法移送起诉,尤某、唐某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6月7日,江津区公安局和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日常联合检查中,发现位于江津区某镇一家铝锭加工厂附近露天的空地中有大量铝灰。


铝灰是铝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环境危害特性为反应性,部分铝灰还具有浸出毒性或者遇水释放易燃性气体。鉴于铝灰环境风险较高,《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将其纳入。


这成堆的大量铝灰,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江津区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侦查支队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对该铝锭加工厂附近土壤等进行采样送检。


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鉴别,5个铝灰渣采样点氟离子浸出毒性检测值超过标准值,属于危险废物;通过地形测量,该铝锭厂倾倒铝灰渣堆体总重约174.1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定,涉案废铝灰确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HW48中废物代码为321-024-48和废物代码为321-026-48类危险废物。


民警侦查发现,尤某、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情况下,在合伙经营该铝锭厂及尤某独自经营期间,不间断地将生产铝锭所产生的铝灰渣倾倒在重庆市江津区某镇渣场,给附近的土壤及山水沟地表水造成了污染损害,产生了数十万的修复费用。


在民警法治宣传教育下,尤某、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过民警的思想教育和法治宣传,尤某购买了河沙、薄膜等,组织人员对渣场进行填补、铺盖,并挖沟渠,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唐某主动支付了部分废渣转运费,二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追悔不已。


2023年3月2日,尤某、唐某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尤某被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十二万罚金,唐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十万罚金。


警方提醒,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进行贮存、利用、处置,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否则将触犯刑法、危害环境。市民朋友发现有危害、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的,请及时报警,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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