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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政府:对投资建设镁铝轻量化装备等制造业项目给予多重奖励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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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8日 09: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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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3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装备制造业是我市经济转型的优先发展产业,坚持“用市场换项目、用资源换项目、用应用场景换项目、用政策和资金的优势换项目”的思路,全力推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大力引进和培育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不断延长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价值。到2025年底,力争装备工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累计引进装备制造项目50个以上,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达到40户;着力将我市打造为中国西部能化装备智能制造产业基地。


二、支持重点


支持依法在榆注册、纳税、入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装备制造企业。鼓励企业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服务化的发展方向,走创新引领、开放合作、龙头带动、集群发展之路,重点支持区域总部落地榆林的企业。支持的重点方向:与榆林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产业链相配套的化工专用设备和煤机设备及零部件,先进储能技术装备,油气井钻采设备,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氢及甲醇燃料的制、储、运、用装备,镁铝合金轻量化装备,电子元器件、航空装备,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和物料搬运设备,农机装备、节能环保应急安全装备,智能制造和维修再制造等服务型制造项目。


三、支持政策


(一)鼓励投资。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装备制造项目(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分别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3000万元。世界500强、国内行业前10强企业在榆投资的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或符合我市重点支持方向且在合理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装备制造项目,可在上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支持技改。对提升产品品质、增加产品种类、提高生产效率、节能降耗、实施智能化成套设备改造、智能化工厂和智能化车间改造的装备制造企业,对列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厂房租金补贴。对租赁市内标准厂房或过渡性厂房(办公用房),年纳税达到1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装备制造项目,按当年租金分别给予20%、50%、100%的租金补贴;企业申请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及功能配套用房的,价格按照购买当年基准地价计算的土地出让价格、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总价以及财务费用(建成之日至申请之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和计算;企业对厂房结构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所在县市区、园区可根据企业需求,采取代建、共建的方式个性化提供厂房。


(四)支持企业提升人才队伍素质。鼓励我市各大专院校加强技术人才的技能培养和素质提升,大型企业集团加强高端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开展人才精准培训,开设蓝领班,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免费提供基础技能培训。推动企业通过持股、技术入股、提高薪酬等方式,引进优秀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对新引进人才以及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项目团队成员,按照《榆林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办法》和相关配套细则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对企业新引进或新评定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术工人,分别给予用工企业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补助,每年最多补贴100人。


(五)金融支持政策。建立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的服务机制,畅通高端装备制造项目的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开发针对高端装备制造项目“量身定制”的专属金融产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重点项目中长期大额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发挥产业基金作用,有资金需求的项目,可由榆林市各级招商引资风投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


(六)物流运输补贴。对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2年。


(七)专项用电补贴。市内装备制造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电价补贴优惠政策外,以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为基数,当年工业总产值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专项用电补贴。


(八)支持企业重组并购。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股权合作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负债率。鼓励在榆国有企业投资入股装备制造类企业,支持以市场换项目,吸引有技术、有产品的项目落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九)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装备制造企业,每户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十)支持产业协作配套。积极推进装备制造业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鼓励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就近就地采购配套产品,构建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紧密型协同制造模式,对市内装备制造业各产业链条上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企业配套率提升给予奖励支持。鼓励采购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给予采购方企业一定奖励。


(十一)产品推广补助。享受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或者是省内首台套推广应用奖励补助的产品,在新投放市场2年内,给予市场推广支持。对购买应用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本市用户,按购买价格的20%给予补助;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2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鼓励就近采购本市生产制造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政府采购单位以及在榆国有企业须将本市生产制造的首台(套)产品纳入招标采购项目中,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本市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首台(套)产品。


(十二)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对装备制造企业利用国家推广的清洁生产技术方案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采购环保设备或采用降低能耗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称号的装备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装备制造研发项目,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且标准已发布的,按标准类别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4万元和2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新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标杆”的装备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质量标杆”、“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陕西工业精品”、“陕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五)大力推进装备制造业产业数字化。以装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为基础,鼓励企业上“云”,发展工业信息化平台,优先落实装备制造业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广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机器人应用,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及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获得国家和省、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云平台、分享经济平台、“双创”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六)推动装备制造企业集群化发展。鼓励装备制造企业组建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机构,参加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对入围初赛、通过决赛以及国家验收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促进机构,按国家拨付资金分别给予1∶0.2、1∶0.3、1∶0.5的配套奖励。


(十七)优化项目投资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县领导和部门包抓重点企业(项目)机制,对新引进项目的推进落地,做到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五落实”;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由一名副厅级领导包抓,指定一个市级部门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创新审批方式,采取承诺制、容缺后补等方式,加快项目相关前期手续办理进度。支持有条件的装备制造业园区成立园区运营服务机构,实行“一项目一服务专班”制度,履行“企业出题提需求,专班答题做服务”职责,为重大项目提供从签约选址、投资建设到建成投产全过程的综合协助服务。


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多个事项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奖励及补贴类资金由榆林市财政与各县市区共同分担,其中榆林市财政与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按照2:8的比例分担,与定边县、靖边县按照4:6的比例分担,与横山区和南部六县按照5:5的比例分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用期2年。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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