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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最大规模环保督查启动,重点督查9市,为期9个月18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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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2日 09: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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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博士网】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从局部改善转向全面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环境保护厅将从全省调集约2000名环境执法人员,进驻9市,开展为期9个月、18轮次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这是我省省级层面直接组织的最大规模的环保专项督查行动。

  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从局部改善转向全面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环境保护厅将从全省调集约2000名环境执法人员,进驻9市,开展为期9个月、18轮次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这是我省省级层面直接组织的最大规模的环保专项督查行动。

  27日下午,省环境保护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打好蓝天保卫战和治水攻坚战

  会议指出,本次专项督查是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美丽与发展共赢”要求的具体举措和行动。督查的主要目的是:巩固提升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强力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今年实现国家大气和水年度考核目标,力争实现全省空气质量三年连续稳定达标。

  严查违法排污企业和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各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和工业绿色化发展。督促各地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认真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此外,通过督查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不断提高全省环境执法水平,积极探索事后监管为主的行政管理新模式新机制。

  重点对9市进行9个月专项督查

  据5月25日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广东省2017-2018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专项督查为期9个月,从2017年6月到2018年2月。督查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围绕重点城市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确定重点督查范围和督查内容。根据我省2016年及今年第一季度全省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状况,本次督查选取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清远、云浮等9市作为重点督查城市。

  督查方式将采取省级巡查与驻点督查相结合,定期稽查与督促整改相结合,面上督查和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

  “驻点督查”指每个督查组进驻一个重点城市,开展为期9个月的不间断专项督查。此外,在驻点督查的同时,还有“定期稽查”、“省级巡查”。

  “定期稽查”指省环境保护厅定期由处级干部带队进行稽查,通过座谈研讨、查阅案卷、随机抽查、现场暗查等方式,对督查组驻点督查、被督查地市问题整改落实、环境执法大练兵等工作进行稽查。

  “省级巡查”指省环境保护厅每月由厅领导带队开展巡查,重点巡查各地落实省气十条、水十条、大气强化措施以及重点环境问题整改等。

  督查人员组成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部署,省级执法人员与地市环保部门派遣的执法业务骨干组成督查组,进驻9市开展驻点督查。每个督查组6人,2周轮换一次,进行不间断督查,每个城市全年共安排18轮次。督查将采取独立督查方式,原则上不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陪同。各督查组应对照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被督查地市提供的清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可要求当地环保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取证、执法监测等工作。

  建问题清单,逐一销号,确保整改落实

  督查内容涵盖7大方面,包括:各地落实省气十条、水十条、大气强化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小散乱污”、“十小”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取缔情况,重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情况,重点流域污染整治情况,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情况,以及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督查内容将根据各市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大气或水环境质量较差或者下降明显的城市,将采取有针对性的重点督查。

  督查内容一览

  (一)各地落实省大气十条、水十条、《强化措施》工作进展情况。

  (二)“小散乱污”、“十小”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取缔情况。

  (三)重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包括省领导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投诉案件,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受理的投诉案件。

  (四)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情况。

  1、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制药、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水污染整治情况。

  2、火电、化工、陶瓷、玻璃、水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整治情况。

  3、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重点行业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4、钢铁行业企业污染整治情况。

  (五)重点流域污染整治情况。包括茅洲河、广佛跨界、石马河、淡水河等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

  (六)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水质不达标及水质恶化断面周边区域、产业转移园、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的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七)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

  省环保厅表示,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将通报地市政府,各地市应建立问题清单,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督办问题逐一销号,确保整改落实。

  对突出的环境问题,必要时将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从而切实发挥督查震慑效果。《方案》还要求,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要针对辖区内大气、水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省级环保督察和日常执法,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自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那么,企业应如何做好环保工作、应对环保督查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

  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11、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①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②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③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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